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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新建小区须有自行车存车设施 不得挪用           
建设部:新建小区须有自行车存车设施 不得挪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9

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开展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已于上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规划为自行车存车设施的用地及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部要求,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要从考虑群众需求、方便群众生活出发,合理规划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学校、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自行车存车处。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合理规划城市新建居住区居民的自行车存车设施,并保障自行车存车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已建成的居住区,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自行车存车设施的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城市规划的公示,使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自行车的存放管理与看护工作;发生偷盗自行车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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