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邮箱 帐号: 密码: IP地址检查 安全性检查  
设为首页 | 用户中心 | 总站
  首 页  |  汽 车  |  数 码  |  房 产  |  证 券  |  教 育  |  旅 游  |  人 才  |  游 戏
 | 首页 | 新闻内容 | 楼盘信息 | 二手房 | 房屋出租 | 装饰频道  
您现在的位置: 360sky宁波站 >> 房产频道 >> 业内动态 >> 政策法规 >> 房产正文

Microsoft OLE DB Provider for SQL Server 错误 '80004005'

[DBNETLIB][ConnectionOpen (Connect()).]SQL Server 不存在或拒绝访问。

/house/admsystem/connect/connect.asp,行 17

“70年大限”后住房怎么办 物权法草案给保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就这一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生活案例]不久前,江苏盐城的吴先生在当地买了一套住房后,细看购房合同,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吴先生认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这个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了30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住户们的利益。原来,当地国土部门是以城镇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质出让这块土地的,使用年限只有50年。而这块土地早在十年前就已出让,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发。等到大楼盖成,土地的使用期限自然只剩下40年了。

[草案摘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记者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这表明,我们的住房有望突破70年的“大限”。这无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给广大百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七十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因此,有人主张延长为100年,有人主张为150年,还有人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由于草案目前没有明确申请续期的主体是业主个人还是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为此有人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申请续期的主体。

[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三种看法:有人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另有人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还有人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草案没有规定续期的年限。为此,有人提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续期年限,其中住宅的续期时间为50年。

房产录入:atao    责任编辑:小侠 
  • 上一个房产:

  • 下一个房产: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 住房公积金:安居钱难圆安居梦

  • 内地住房保障潜移香港模式 将打造“公屋”模式

  • 只见胎动不见分娩 物权法到底还要酝酿到何时?

  • 全国70城市未建廉租房制度 建设部要求年内建立

  • 全国数百亿住房公积金被挪用 专家建议加快立法

  • 物权法草案正在修改 居民用房使用权将自动延长

  • 新房贷引发省钱之争:50万30年期能少付11万利息?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房产新政今天起实施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CopyRight © 2005 360sk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版权所有 设计维护:宁波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