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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三者险:真正付诸实施还有“三道坎”

不详 时间:2006-3-6

  千呼万唤一直未出来的强制三者险终于有了点动静。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但强制三者险的一些细节问题还备受争议。业内专家表示,强制三者险真正付诸实施还需再过“三道坎”。

  如何让保险公司接受无责赔偿?

  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条被业内称为“无过错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管贻升认为,强制三者险对“免责范围”的限定还需要明确。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强制三者险的免责范围应该取消。比如应该规定,驾驶员酒后驾驶、恶意违章导致受害人受伤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部分损失。有不少保险公司认为,强制三者险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会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导致经营压力。对此,管贻升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考虑这种经营上的压力。因为,草案的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如果出现了因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无过错责任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增长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弥补上一年度强制保险业务的亏损。

  保险责任和保费待明确

  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包括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还是应该只包括人身伤亡?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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