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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政策大调整

不详 时间:2007-1-25
  昨日从市交通部门了解到,我省养路费征收政策有较大调整。从本月开始,养路费缴费期限由上月月底前缴纳调整为当月10日前缴纳;同时,车主如超期未缴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标准从原养路费额的百分之一减少一半,即每超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的千分之五。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最新下发的《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交通部门作出相应调整,我市已从本月起与全省其他城市同步实施。

  “滞纳金降低不仅对车主是件好事,而且也便于追缴养路费,可以防止一些欠费较多的车辆弃车逃费”。市公路稽征处有关人士表示,往常,很多车主可能由于工作繁忙,常常忘了在月底前缴纳养路费,从而造成滞纳金,现在10天的缓冲期保证了充足的时间。

  新闻链接:目前我市有三种养路费缴纳方式供车主选择:一是到公路稽征部门缴纳养路费,这是大多数车主了解的最通常方式;二是与建设银行签订养路费代扣代缴协议。广大非营运车车主(除慈溪、余姚车辆)只要与建设银行签订养路费委托扣款协议书,建设银行就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定期扣款并将养路费票证通过邮寄或车主自取的方式送递车辆用户;三是非营运车车主还可采用之前推出的便民措施缴费,即到全市各指定工商银行代征网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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